(2015)杭经开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南京万玺科技有限公司、李瑞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万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经开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南京万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华。委托代理人:胡先忠。申请人南京万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1030005123401983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壹拾叁万元整,出票日期2014年10月27日,到期日期2015年4月23日,出票人杭州海的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共展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背书人常州市锐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持票人南京万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万玺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亚军代理审判员 吕瑜岚代理审判员 林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