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胡家建与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家建,陈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421号原告胡家建。委托代理人张炜,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华。原告胡家建诉被告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国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啟洲、人民陪审员陈治刚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家建的委托代理人张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家建诉称:被告陈华欠我材料款134400元,并向我出具了欠款说明,经我多次索要,被告陈华拒不给付,特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华给付欠款人民币1344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原告胡家建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被告陈华出具的书面说明。证明欠款事实。被告陈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经审核,原告胡家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在被告陈华开办钢结构厂期间,原告胡家建向其供应钢材,2014年5月9日,陈华向胡家建出具了书面说明一张,其上写明“合同外欠壹拾捌万肆仟肆佰元整.2014年5月9日网付5万.余下壹拾叁万肆仟肆佰元5月20日之前付清.然后正常供料付款”。没有证据证明陈华已经给付上述欠款。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陈华欠原告胡家建钢材款134400元,有被告陈华向原告胡家建出具的书面说明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明确,故原告胡家建要求偿付欠款134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陈华应当依法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华向原告胡家建偿付欠款人民币134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清结。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陈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国辉人民陪审员 刘啟洲人民陪审员 陈治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