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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行立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桂娃行政处罚、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桂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尖行立字第3号起诉人张桂娃,退休职工。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收到起诉人张桂娃的行政起诉状(国家赔偿申请书),称起诉人不服被起诉人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于2009年4月11日作出的并公尖南行罚字(2009)第00035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诉来本院,请求依法撤销并公尖南行罚字(2009)第00035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究被起诉人滥用职权非法拘留起诉人的法律责任,公开道歉,并赔偿造成的不良影响、误工损失,精神伤害;纠正执法错误,作出公正结论,落实国家赔偿。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张桂娃所诉的并公尖南行罚字(2009)第00035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2009年4月11日作出的,该处罚决定书明确写明“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原市公安局或尖草坪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的起诉已经超过原《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三个月的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桂娃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 彦审判员 康永红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兆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