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14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诉李长青、田贵平、魏伊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田贵平,魏伊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1424-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法定代表人王文俊,职务行长。被告田贵平。被告魏伊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诉被告李长青、田贵平、魏伊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5月26日,本院依据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的申请及担保冻结了被告田贵平的账户及被告魏伊军的账户;2015年5月15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账户的冻结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田贵平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魏伊军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