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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7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腾宇昌达运输有限公司与现代青年杂志社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腾宇昌达运输有限公司,现代青年杂志社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7934号原告北京腾宇昌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工业开发区西区42号。法定代表人祝占良,总经理。被告现代青年杂志社,住所地海口市文明东路210号省委大院内。法定代表人尹英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腾宇昌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现代青年杂志社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腾宇昌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六元,由原告北京腾宇昌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一百七十六元(已交纳),余款一百元退还原告北京腾宇昌达运输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于伟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