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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温碧珠与吴一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碧珠,吴一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379号原告温碧珠。委托代理人邓笑颜。被告吴一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榜鉴海北路376号首层部分及2、3、4层。负责人李雄伟。委托代理人毛玲,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高海燕,系该公司职员。原告温碧珠诉被告吴一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与被告吴一斌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诉至本院,请求:1.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35623.61元(含医疗费6483.61元,护理费1390元,误工费9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2.赔偿原告电动车损失费2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太平洋保险对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对原告请求部分赔偿项目有异议(详见附表)。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5日14时10分,在顺德区龙江镇顺番路排沙路口,原告温碧珠驾驶电动车自东向西方向逆向行驶,被告吴一斌驾驶粤X889**号车辆自南向北未按规范安全驾驶,导致双方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温碧珠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温碧珠入顺德聚龙医院(2014年11月15日-2014年12月02日)住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6483.61元(不含被告吴一斌垫付医疗费用2000元)。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吴一斌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温碧珠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查,被告吴一斌为粤X889**号车辆的所有人,其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处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本案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被告吴一斌向原告温碧珠支付医疗费2000元(未包含在原告请求金额中)。当事人对原告起诉的请求项目、金额存在争议,本院结合原告诉请,核定原告损失合计为13815.28元(含被告吴一斌垫付的医疗费用2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事故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担70%的责任,被告吴一斌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经核定,原告的损失共计13815.28元,扣减被告吴一斌垫付医疗费用2000元,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在交强险内赔偿11815.28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7333.61元,包括医疗费用6483.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4481.67元,包括误工费2365.67元,护理费1220元,交通费3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596元)。被告吴一斌先行赔付的费用,由其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自行向被告太平洋保险办理保险理赔手续。综上,被告太平洋保险应在11815.28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原告赔偿11815.28元(未包含被告吴一斌先行赔付的2000元);二、驳回原告温碧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6.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温碧珠负担259.82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负担116.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 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黎晓彤原告温碧珠赔偿项目及核定情况一览表项目原告请求金额(元)本院核定金额(元)被告抗辩及本院确定依据医疗费6483.616483.61+2000根据有关医疗费票据认定后续治疗费80000原告称需后续治疗,但无相关证据如鉴定机构鉴定结论或相关领域专家出具意见,以证明后续治疗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所需后续治疗费的金额,本院在本案中不予支持。误工费94002365.67原告无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金额情况,本院核定误工费应为1510元/月/30天×47天(住院17天,医嘱休息一个月,计47天)=2365.67元。护理费13901220护理费可按70元/天计算,故核定护理费为70元/天×17天(实际住院天数)+30元(医疗服务费)=12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850原告主张50元/天计算,故本院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元/天×17天(实际住院天数)=850元。营养费10000原告未构成伤残,也未有医嘱需加强营养,故对营养费不予认定。交通费500300结合原告住院治疗,客观上支出交通费用的事实,本院酌定300元。精神抚慰金80000原告未构成伤残,对其精神抚慰金诉求不予认定。车辆损失2500100+496根据相关评估结论及发票确定。合计38123.6113815.28注:因附表篇幅有限,本院未对被告答辩意见详细列明,但本院核定或酌定相关金额均参考了被告的合理答辩意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