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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刑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毛锁贞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锁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207号罪犯毛锁贞,男,1976年2月2日出生,藏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卓尼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甘刑二终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锁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5万元,刑期自2008年8月5日至2023年8月4日止,于2010年7月8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11月23日,本院以(2012)定中刑执字第62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良好,并取得电焊初级技术等级证书。从事钢结构加工维修工种,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共获奖分237分,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2012年9月29日因“在组立机技术攻关种表现突出”获得专项记功1次,2013年度获“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先进个人,2013年、2014年连续两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缴纳罚金人民币30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锁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