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彭忠立,彭钢与杨金平,彭钢等健康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忠立,彭钢,杨金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6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忠立,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沈愈,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阳,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彭钢,住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理人刘宗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平,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杨刚。上诉人彭忠立、彭钢与被上诉人杨金平健康权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江法民初字第00421民事判决,上诉人彭忠立、彭钢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彭忠立、彭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忠立、彭钢撤回上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忠立、彭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彭忠立、彭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登文代理审判员 王 兵代理审判员 刘 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