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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彭忠立,彭钢与杨金平,彭钢等健康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忠立,彭钢,杨金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6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忠立,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沈愈,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阳,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彭钢,住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理人刘宗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平,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杨刚。上诉人彭忠立、彭钢与被上诉人杨金平健康权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江法民初字第00421民事判决,上诉人彭忠立、彭钢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彭忠立、彭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忠立、彭钢撤回上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忠立、彭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彭忠立、彭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登文代理审判员  王 兵代理审判员  刘 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