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渭民初字第02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卢铜川与刘军平、李红莉、刘继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铜川,刘军平,李红莉,刘继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2444号原告卢铜川,女,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军平,男,汉族,职业不详。被告李红莉,女,汉族,职业不详。被告刘继岗,男,汉族,职业不详。原告卢铜川与被告刘军平、李红莉、刘继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铜川诉称,2013年7月28日,被告刘军平、李红莉因资金不足,从原告卢铜川处借款5万元,并以自己的土地使用证作为抵押。被告刘继岗对上述借款进行了担保。后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归还借款均未果,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告。本案审理中,经向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数次送达诉状副本及其开庭传票均未找到被告,且查明地址并非被告经常居住地,故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不明确,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一十九(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铜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亚军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赵红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