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兰某某、李某某等与周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某某,李某某,闫某某,靳某某,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某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无执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兰某某,男性,汉族,住所地某某县,证件号码132324196401140211。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性,汉族,住所地某某县,证件号码132324196707011711。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性,汉族,住所地某某县,证件号码132324196206250212。申请执行人靳某某,男性,汉族,住所地某某县,证件号码132324195204141712。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性,汉族,住所地某某县,证件号码132324196312061730。被执行人周某某,地址某某县。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执行兰某某、李某某、闫某某、靳某某、张某某申请周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无民初字第00687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周某某应支付申请人兰某某、李某某、闫某某、靳某某、张某某案款29592.0元,承担执行费344.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9592.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周某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无执字第001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月军1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彦 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