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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426号原告刘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张某某,女,197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开庭前经双方协商,原、被告均同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建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志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