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付国存、侯艺双等与唐山市华威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国存,侯艺双,付立明,董建军,韩宝君,郭宝华,唐山市华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付国存,农民。原告侯艺双,农民。原告付立明,农民。原告董建军,农民。原告韩宝君,农民。原告郭宝华,农民。被告唐山市华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南区黄各庄镇西杨家泊村。法定代表人:刘艳超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国存等6人与被告唐山市华威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林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