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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大执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田宜芬与丁亮、丁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宜芬,丁亮,丁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1399号申请执行人田宜芬,女,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丁亮,男,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丁彦民,男,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丁彦民所有的宁B*****号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荣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