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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左金娥诉被告陈良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金娥,陈良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991号原告左金娥,女,195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陈良春,男,196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左金娥与被告陈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金娥于2015年5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良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左金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良春的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金娥撤回对被告陈良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2元,减半收取941元,由原告左金娥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友华人民陪审员  钟晓兰人民陪审员  郑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尹双权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