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左金娥诉被告陈良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金娥,陈良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991号原告左金娥,女,195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陈良春,男,196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左金娥与被告陈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金娥于2015年5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良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左金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良春的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金娥撤回对被告陈良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2元,减半收取941元,由原告左金娥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友华人民陪审员 钟晓兰人民陪审员 郑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尹双权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