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西法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邵元杰与朱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元杰,朱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邵元杰,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被执行人:朱活,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申请执行人邵元杰与被执行人朱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阳西法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赔偿款97262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主动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工商、银行、国土、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西法执字第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洪文政审 判 员 王小湖代理审判员 谢镓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刚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