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终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长乐发兴燃料油有限公司与福州浩航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浩航船务有限公司,长乐发兴燃料油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74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州浩航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路***号日月星城*号楼****单元。法定代表人:余学强,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长乐发兴燃料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营前街道营前村新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天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凌,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涓涓,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州浩航船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乐发兴燃料油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海事法院(2014)厦海法商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上诉人福州浩航船务有限公司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但上诉人福州浩航船务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厦门海事法院(2014)厦海法商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泽新代理审判员 黄志江代理审判员 陈小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振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