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竣翔与张家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竣翔,张家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1194号原告张竣翔被告张家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竣翔与被告张家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以被告暂时无法查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竣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美霞代理审判员 董 妍人民陪审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晓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