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少年)审判庭与郎秀全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少年)审判庭,郎秀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460号申请��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少年)审判庭。被执行人郎秀全,男,199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思南县。关于征缴被执行人郎秀全罚金执行一案,依据本院(2015)涵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罚金缴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5年2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中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 智 伟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 元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 晓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