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2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周若丽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若丽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2154号罪犯周若丽,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2011)金永刑初字第6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若丽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若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若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决的全部罚金;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度获监狱级记功、2013年度获监狱级表扬、2014年度获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若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若丽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钱 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