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顾云芳与张有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云芳,张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250号申请执行人:顾云芳,个体户。被执行人:张有生。本院在执行顾云芳申请执行张有生关于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有生作为被拆迁人,经拆迁补偿安置获得的位于柳州市中山中路9号柳州风情港3单元16-1号及柳州市中山中路9号柳州风情港3单元17-1号共二套房屋,但协助查封单位为拆迁项目建设方,上述房屋尚未办理房产权属证明,现无法处置。且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有生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一初字第1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孟孚审判员 刘 胜审判员 韦棋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加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