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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02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阮×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02838号原告阮×,男,1986年1月9日出生。被告马×,女,1987年3月27日出生。原告阮×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成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被告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阮×诉称,我与被告马×于2014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2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7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未生育子女。举行结婚仪式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也因此回娘家居住。我与我的父母将其接回后,被告又因小事争吵而离家出走,甚至在我和我父母生病情况下,被告也不管不问,反而与别人去洗澡、拔罐。2015年元旦过后,被告又离家出走,离开我家四个月之久。在2015年3月下旬,被告及其父母三人又来我家寻衅打架。被告的所作所为彻底伤害了我的感情,也扰乱了我和我父母的正常生活。我无法与被告继续生活下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我与被告马×离婚;原告的个人婚前财产双人床一张、大衣柜一个归原告所有,我的个人婚前财产洗衣机一台、64寸壁挂彩电一台归我所有;被告马×退还我现金66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马×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离婚,我们之间的感情没有破裂,我与原告结婚就是想和原告好好过日子,我们之间只是因为小事发生争吵,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原告所述不完全属实,我们双方确实因小事发生过多次争吵,我也因此回娘家居住了,但是我不回家也是因为原告将房屋锁上了,而我没有钥匙。2015年3月下旬,我和我父母去原告家是因为想与原告和好,因双方未协商好双方发生了争吵。我还想和原告一起生活,保证在以后生活中遇到问题充分与原告沟通、协商,我日后会好好生活,多理解和容忍对方,孝敬、尊重父母。经审理查明:原告阮×与被告马×于2014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前、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婚后也能够相互关心、照顾。自举办结婚仪式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马×也因此多次离家出走并回娘家居住。2015年5月,原告阮×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持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马×离婚。被告马×否认二人感情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马×也当庭承认自己处理日常生活琐事的不足之处并当庭向原告道歉,请求原告阮×给予其重归于好的机会,并表示日后好好生活,多理解和容忍对方,孝敬、尊重父母。双方意见相异,本案未能调解。另查,此次是原、被告首次提出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存在夫妻感情为基础,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有一年之余,且双方均认可在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也能相互照顾和关心,说明双方之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和处理问题的方法差异,产生分歧,未能相互理解,充分尊重,致使夫妻因琐事发生纠纷,存有一定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考虑到双方均系初婚且也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生活中双方应多加理解与沟通、相互谦让,夫妻关系尚有重归于好的可能。现原告阮×要求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被告马×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从诉讼过程中被告马×的态度可以看出,马×一直希望能够继续维系夫妻关系,缓和矛盾,且也当庭承认自己的不足并并表示日后好好生活,多理解和容忍对方,孝敬、尊重父母,夫妻关系也存在改善的可能。另外,夫妻双方应珍惜婚姻家庭生活及夫妻感情,原告也应再给双方的婚姻一次机会,彼此应互相关心,相互扶持,对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予以珍惜,共同努力改善家庭关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阮×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成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