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项家胜与王业菊、贺家斌、合肥贺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银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家胜,王业菊,贺家斌,合肥贺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235号申请执行人:项家胜,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王业菊,女,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贺家斌,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合肥贺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王业菊,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一初字第00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业菊、贺家斌、合肥贺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 勇审 判 员 吴 扬代理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