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艳丽与朱建勇、李海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丽,朱建勇,李海辉,朱河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64号原告:李艳丽。被告:朱建勇。被告:李海辉,系被告朱建勇的妻子。被告:朱河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丽诉被告朱建勇、李海辉、朱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丽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原、被告庭下共同协商解决纠纷,特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艳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丽撤回对被告朱建勇、李海辉、朱河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李艳丽负担。审判员 朱志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金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