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成某某与孙某某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336号申请执行人成某某,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朝邑镇紫阳村。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朝邑镇东堤村。本院在执行成某某与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的(2011)荔调确字第00008号确认决定书一案中,案件申请标的为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毕。现权利人已全部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执字第00336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乔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