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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邑执字第2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付过刚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付国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290-1号申请执行人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邑县晋原镇富民路中段66号。法定代表人何加兵,董事长。被执行人付国刚,男,汉族,1957年7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大邑民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国刚按照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付国刚拥有车牌号为川ANM8**“启辰牌”小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付国刚拥有车牌号为川ANM8**“启辰牌”小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小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