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785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范子乾,大名县金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常法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关永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