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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周杰与李卯康、徐文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杰,李卯康,徐文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141号原告:周杰。被告:李卯康。被告:徐文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杰与被告李卯康、徐文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杰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卯康、徐文艺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杰撤回对被告李卯康、徐文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杰负担。审 判 长  李青青审 判 员  邢潇潇人民陪审员  罗亚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叶健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