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韦战武与郭瑞、任选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战武,郭瑞,任选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489号原告韦战武,男,1977年2月19日生。被告郭瑞,男,1982年7月24日生。被告任选业,男,1974年4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战武与被告郭瑞、任选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战武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韦战武负担。审 判 长 彭贯斗审 判 员 汤 辉人民陪审员 张水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