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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韦战武与郭瑞、任选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战武,郭瑞,任选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489号原告韦战武,男,1977年2月19日生。被告郭瑞,男,1982年7月24日生。被告任选业,男,1974年4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战武与被告郭瑞、任选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战武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韦战武负担。审 判 长  彭贯斗审 判 员  汤 辉人民陪审员  张水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