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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黄明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1170号原告:黄明辉。委托代理人:黄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代表人:王臻。委托代理人:钱林楠。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辉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明辉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明辉以另行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明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明辉负担。审判员  熊永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迎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