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马国成与魏红侠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成,魏红侠,车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马国成,住所地白城市洮北区被执行人魏红侠,地址白城市洮北区。被执行人车淑华,地址白城市洮北区。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马国成申请魏红侠、车淑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洮西民初字第748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魏红侠车淑华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洮执字第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