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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马国成与魏红侠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成,魏红侠,车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马国成,住所地白城市洮北区被执行人魏红侠,地址白城市洮北区。被执行人车淑华,地址白城市洮北区。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马国成申请魏红侠、车淑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洮西民初字第748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魏红侠车淑华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洮执字第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