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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偃法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河南天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开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天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开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偃法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天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法定代表人段红强,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洛阳开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顾县镇曲家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曲世军,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河南天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开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4)偃法执字第00564号一案中,原判决书判令洛阳开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天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9445元及利息,受理费4100元由洛阳开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洛阳开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陆续履行195000元,申请人河南天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该款项后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偃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会民审判员 :周建辉审判员 :杨延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弼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