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罗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145号原告:罗某。被告:梁某。原告罗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罗某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某负担150元,本院退回原告罗某150元。审判员 何基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伟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