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民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赵兴华与石金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华,石金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603号原告赵兴华,男,甘肃省民勤县人。被告石金梅,女,甘肃省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兴华与被告石金梅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赵兴华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兴华负担。审判员 王 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建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