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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7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宋刚与郭文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宋刚,郭文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581号原告李宋刚,男,1954年7月20日出生。被告郭文盛,男,1975年5月6日出生。原告李宋刚诉被告郭文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宋刚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文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宋刚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宋刚撤回对被告郭文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郭文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素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窦振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