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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杨国庆与栾琦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庆,栾琦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003号原告:杨国庆,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成森,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贵福,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庆与被告栾琦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国庆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海燕审 判 员  孙安亮人民陪审员  董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善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