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山西铭钰电器有限公司与山西忻州神达晋保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铭钰电器有限公司,山西忻州神达晋保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铭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东辑虎营2号1号楼10层B号。法定代表人杨云清,经理。被执行人山西忻州神达晋保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保德县南河沟乡扒楼沟村。申请执行人山西铭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忻州神达晋保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4)杏商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杏执字第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芮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跃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