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上民一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霞与栗智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霞,栗智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580号原告张霞,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东岸乡白堂村委李湾8-23号。公民身份号码:412826197611104708。被告栗智勇,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蔡都镇大刘庄38-1号。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8312190276。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霞与被告栗智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张霞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霞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霞负担。审 判 长  朱全民审 判 员  耿继昌人民陪审员  丁合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