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焕忠与张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焕忠,张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963号原告王焕忠。被告张占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焕忠与张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焕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允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