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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喻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139-2号申请执行人喻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陆市人民法院(2014)鄂安陆民字第01518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某应给予申请执行人喻某离婚财产分割款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陆市人民法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15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喻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财产��割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在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