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行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永嘉县岩坦镇周卫村民委员会与永嘉县岩坦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永嘉县岩坦镇周卫村民委员会,永嘉县岩坦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永行申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永嘉县岩坦镇周卫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嘉县岩坦镇周卫村。法定代表人:李永雨,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永嘉县岩坦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嘉县岩坦镇岩坦村。法定代表人:徐翔,镇长。申请再审人永嘉县岩坦镇周卫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永嘉县岩坦镇人民政府关于林业信息公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温永行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28日,申请再审人永嘉县岩坦镇周卫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永嘉县岩坦镇周卫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李永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再审人永嘉县岩坦镇周卫村民委员会诉称:2014年12月7日,申请再审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周卫村二期开发项目招投标程序的相关材料。2015年1月22日,被申请人书面答复不予受理。2015年2月5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关于林业信息公开纠纷一案。2015年3月26日,申请再审人收到(2015)温永行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书。申请再审人认为原审过程中,永嘉县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永雨对行政诉状及授权委托书进行确认补正的行为不妥,不服(2015)温永行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书,请求申请撤销原审裁定,再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要求申请再审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永雨对行政诉状及授权委托书进行确认补正的处理并无不妥。据此,作出的(2015)温永行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书正确,申请再申理由不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故此,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修改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永嘉县岩坦镇周卫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学通审 判 员 柯晓娟代理审判员 郑佳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邵赛勇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