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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民一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信丰县万隆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信丰县万隆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民一初字第390号原告李某某,男,1957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信丰县。被告信丰县万隆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地址:信丰县万隆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信丰县万隆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以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信丰县万隆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志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