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宝执字第002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熊志勇与被执行人王永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志勇,王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宝执字第00265-3号申请执行人熊志勇。被执行人王永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东宝城民初字第000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王永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义务,至今未履行。另查,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鄂东宝执字第0026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永春所有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长宁大道金地广场x幢xxx号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永春所有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长宁大道金地广场x幢xxx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凤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