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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郑峰与张会珍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郑峰,男,生于1978年12月13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张会诊,女,生于1978年10月16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郑峰与被执行人张会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审判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