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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6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傅汉强与黄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汉强,黄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639-1号申请执行人:傅汉强。被执行人:黄波,系平安城支行工作人员。因被执行人黄波拒不履行慈溪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协议,尚欠申请执行人20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波的银行存款205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