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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法执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戴贵珍与喻芙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贵珍,喻芙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法执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人戴贵珍,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乐安镇。被执行人喻芙蓉,男,195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梅城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贵珍与被执行人喻芙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戴贵珍依据(2014)益法民二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喻芙蓉支付借款本息8609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喻芙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益法民二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喻芙蓉给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杰审 判 员  何快多审 判 员  谌 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蒋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