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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0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杜思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思伟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01762号原告陕西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振兴路41号。法定代表人段红星,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均利,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志刚,该公司员工。被告杜思伟,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5日,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团结小区5号楼。委托代理人杨红孝,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茹,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杜思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日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0元,减半收取3190元,由原告陕西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柳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