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程本瑾与浙江祺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676号原告:程本瑾。被告:浙江祺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真实的:杭州市拱墅区蔡马东路7号1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本瑾诉被告浙江祺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本瑾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本瑾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本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程本瑾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晓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谢燕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