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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范永良诉被告代文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永良,代文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49号原告范永良,男。被告代文太,男。委托代理人代行军,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永良诉被告代文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范永良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代文太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永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永良撤回对被告代文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范永良负担。审判员  梁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