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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阳民特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徐添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添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汉阳民特字第00009号申请人:徐添。申请人徐添要求宣告王敬萍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徐添述称,被申请人王敬萍于2004年7月1日走失,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王敬萍死亡。经查,王敬萍,女,195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宜昌棉纺织厂退休职工,原住武汉市汉阳区××,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王敬萍系申请人徐添之母,于2004年7月1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经寻找未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17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王敬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敬萍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敬萍自2004年7月1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其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鹦鹉街派出所均证实此事实,故申请人要求宣告王敬萍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敬萍死亡。本案公告费人民币350元由徐添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晴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朝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