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林立存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立存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浙温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立存,务工,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1日��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毛克西,浙江井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一处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立存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晓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立存及其指定辩护人毛克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林立存与妻子林某丙两人在瓯海区潘桥街道华亭村上花路3弄8号出租房内因商谈离婚事宜发生争执,林立存遂持水果刀划伤被害人林某丙手掌,继而持水果刀捅刺林某丙右大腿部、颈部,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丙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刺器从左颈部刺入胸腔,刺断左锁骨下动脉,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案发后,林立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林立存,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林立存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立存当庭提出,自己是无意中杀死妻子的,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系夫妻之间感情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且被害人林某丙存在过错;(2)被告人林立存犯罪后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林立存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林立存与妻子林某丙在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华亭村上花路3弄8号租住房内因商谈离婚等事宜时发生争执,林立存遂持水果刀划伤被害人林某丙的手掌等处,继而持水果刀捅刺林某丙右大腿后部及左颈部,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林某丙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刺器从左颈部刺入胸腔,刺断左锁骨下动脉,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次日凌晨,林立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书证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侦查人员从林立存处依法扣押塑料柄尖头不锈钢质水果刀一把,刀鞘一个,手机二部。2、到案经过说明,证明2014年11月21日凌晨2时20分许,被告人林立存主动到温州市瓯海区潘桥派出所投案,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认。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林立存的身份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林某甲的证言,证明自己是林某丙的亲妹妹,姐姐林某丙和姐夫林立存两个人结婚将近有20年了,林立存是二婚,婚后两个人有两个孩子,儿子叫“林小慧”今年15岁,女儿叫“林颖颖”,今年19岁。林立存和前妻生的��子今年大概24岁。2014年11月20日下午4点多的时候,林某丙到自己工作的厂里面找自己时,林某丙先接到她一个朋友的电话,意思是说姐夫林立存经常打电话给她找林某丙,过了五六分钟姐姐在电话里告诉姐夫今天就在妈妈这里住,说姐夫经常骂她,不把她当人看,晚上就不回家睡了,林立存说要过来找林某丙。到了晚上6点的时候,自己和姐姐回到瓯海区娄桥街道东耕村东岙东泉路20弄5号妈妈那里,自己和姐姐烧菜的时候,林立存就过来了,硬要姐姐回去,姐姐说嫁给姐夫已经快20年了,还没有在妈妈这里过过夜,但是姐夫还是要姐姐回家去,姐姐说如果姐夫不回去也在妈妈这里睡好了,姐夫说实在过不下去的话明天就离婚算了,姐说要离也要等到下个星期再离。7点的时候,自己和姐姐去外面买了两套衣服,姐夫就在妈妈家里等。8点多自己就把姐姐劝回家去了,姐��和姐夫两个人一起回去了。接下来的事情自己就不知道了,直到次日早上才收到姐姐被姐夫杀害的消息。姐姐林某丙和林立存以前两个人的关系很好的,就是近两、三年夫妻关系不好了,听姐姐说在今年10月份一天晚上,姐姐还被姐夫头上打破逢了好几针。自己跟姐姐和姐夫平时都没怎么联系,但是姐夫的身体一直都不太好,具体什么病也不知道。姐姐的脾气一般,姐夫这个人的脾气也不好的,两人都在鞋厂做工。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自己是林某甲的丈夫,2014年11月20日晚上6点多,自己回到瓯海区娄桥街道东耕村东岙东泉路20弄5号的家里,林某丙和林立存都已经在了,当时林某丙说林立存经常打电话给她朋友找她,林立存就坐在那里没怎么讲话,林某丙说晚上要在我们家里睡觉,但林立存硬要林某丙回去,但是林某丙不想回去,林立存就说要第二天就跟林某���离婚,林某丙说要下个星期离婚,两个人就在那里讲这些也没怎么吵。直到次日早上接到林颖颖的电话说林某丙被林立存打死了。林某丙和林立存两夫妻关系时好时坏,但是吵架是经常的,而且林某丙经常有被林立存打。最近一次是在今年10月份的时候,林某丙被林立存打破了头,逢了好几针。林立存身体不好,但是什么病自己不知道,林立存就整天疑神疑鬼的说林某丙有外遇。3、证人林某乙的证言,证明自己父亲林国荣,75岁,母亲邵姆碎,67岁,有个弟弟叫林进良,还有两个妹妹,—个叫林某甲,一个叫林某丙。林某丙大概在二十年前嫁给瑞安湖岭人林立存,他们夫妻有两个孩子,一男一女,女儿现在也嫁人了,林某丙的儿子还在读初中。林立存有严重疾病的,现在都一直在吃药,待在家里没有工作。他们俩夫妻近几年开始感情就不好了,今年常常吵架打架。上个月他们还刚打过架,当时林某丙的头部被打了,好像缝了八针。林某丙与林立存吵架打架的原因可能是林立存得了病,具体是什么病不清楚,挺严重的,之后医药费花了很多,然后家庭经济来源只能靠妹妹,所以家庭条件就不好了,林立存这个人脾气不太好有点暴躁,再加上林立存老是怀疑林某丙在外面偷人,因此两人就老是吵架打架。2014年11月20日下午16时许,林某丙到林某甲的鞋包厂里待了一下,之后她就和林某甲一起出去买衣服,然后她们就到老家坐一下。之后到了18时许,林立存就过来叫林某丙回去,接着林某丙就说自己很久没有在老家待了,就说要在老家待一晚不回去了,当时自己也让林某丙回家去。之后交谈的时候林某丙就说要和林立存离婚,林立存就说离婚的话孩子这些怎么说,然后自己就跟他们说不要想着离婚,离婚这些事情就不要讲了。当���在老家他们夫妻俩也没有怎么激烈的争吵。4、证人程某时、王某的证言,证明自己两人系林立存和林某丙夫妻的隔壁邻居,案发凌晨1时40分许,听到林立存暂住处有女人传出很响的求救声,叫了十几声,后听到有人下楼并关上门的声音,之后警察过来才知道是女主人被害了。平时两夫妻经常吵架打架,女主人曾被男主人打破头包扎起来。5、证人汪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凌晨2时前后,自己在出租房里听到后方一间房子有很重的房门关门声音,后听到有人出门的脚步声,之后就有警察过来,才知道一对本地人夫妻家中女主人遇害。该夫妻平时关系不好,经常吵架打架,女主人曾头部被男主人打破包扎起来。6、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凌晨1点左右,自己听到隔壁林某丙夫妻吵架,林某丙有大声的叫喊,后声音慢慢变小,最后只听到哼哼的声音直到没有。后在窗户上看到林立存从家里出来往外面走,不久看到有警察过来,才明白林某丙遇害。林某丙和林立存两夫妻关系很差,经常吵架打架,林某丙曾被林立存打的头破血流。(三)勘验、检查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照片及现场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现场情况及侦查人员提取了现场15处血迹、手机2只、刀鞘一个、水果刀一把的情况。2、人身检查笔录,证明侦查人员依法对林立存进行人身检查,在检查时发现林立存的左侧头顶部、右侧耳部有伤痕,侦查人员提取了上述伤痕的血迹擦拭物。同时提取了林立存的血样一份。(四)鉴定意见1、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物证鉴定室(瓯)公(尸)鉴(法)字(2014)16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结论证明死者林某丙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刺器从左颈部刺入胸腔,刺断左锁骨下动脉,致急性大失血而死亡。2、��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温公物鉴(2014)6822号法医物证鉴定书,结论证明:所送检的一楼餐桌上水果刀刀身有商标一面血迹、二楼南间门口内侧地面插销的血迹、二楼南间靠西墙垃圾桶上毛巾表面血迹、二楼南间床北侧地面血泊处的血迹、二楼南间床上刀鞘上血迹及林立存右耳廓上的血迹,为死者林某丙所留;所送检的死者林某丙阴道擦拭物中检出人精斑成分,为林立存所留;所送检的一楼餐桌西侧地面上血迹、一楼卫生间洗脸盆上血迹、二楼南间门东侧北墙破口内侧面上血迹及一楼卫生间地面上血迹,为林立存所留;所送检的一楼餐桌上水果刀刀身无商标一面血迹、二楼南间衣柜西侧柜门把手上血迹、二楼南间衣柜西侧柜内胸罩上血迹、二楼南间东南墙角处地面上血泊处血迹、林立存左头顶处的血迹及二楼南间床上刀鞘表面转移斑迹均为多人混合所留,其DNA分型���以由林立存和死者林某丙混合形成;所送检的—楼餐桌上水果刀刀柄上血迹为多人混合斑迹,其DNA分型无法分析;所送检的二楼南间门东侧北墙破口外侧面血迹未检见DNA分型谱带。3、温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温公物鉴(2014)6862号、温公物鉴(2014)7024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证明该两份检验报告是对林立存和林某丙两人所持手机内容进行鉴定,以光盘形式附卷,未发现与本案犯罪事实及起因有关的内容。4、温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温公物鉴(2014)6623号理化检验报告,证明林某丙的心血和胃内容物均未检出常见安眠药和毒鼠强成分。5、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温天司鉴所(2014)精鉴字第573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结论证明被鉴定人林立存案发期间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林立存的供述,供称2014年11月20日下午4时许,自己身体不舒服回家休息,回家之后打老婆林某丙电话她没接,打电话给她同事联系到良芬,良芬电话里就和自己吵起来了,说自己找她干嘛打电话给别人,自己说“人不舒服打电话给你,你不接,自己就打电话给你同事找你了”,良芬就说:“人不舒服干嘛找自己,你死了都跟自己没关系”,后来她还说晚上不回华亭家了,要去娄桥娘家。下午5时左右自己就去了娄桥良芬的娘家,在娘家良芬跟自己讲起来要离婚,最近几天她老是跟自己提离婚的事情。后来妻舅林某乙、小姨子林某甲及妹夫也过来了,丈母娘也在家。妻舅他们就劝良芬不要离婚,自己也说结婚在一起是为了孩子和家庭,但是良芬她说“现在不讲这些了,自己跟你在一起像守活寡一样”,她的意思是说自己的性功能不好,自己最近前列腺发炎一直在打盐水,去年的时候自己脊髓里生了寄生虫,身体一直不好。她娘家的亲戚劝她也没用,她说现在谁劝她都没用她就想离婚,后来还准备晚上睡在娘家,但是她娘家人不同意她在娘家睡。大概晚上10点左右自己和良芬就回到华亭上花路3弄8号的出租房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良芬就跟自己提出来说下个星期一去离婚,自己就问她“为什么要逼着离婚,是不是外面有人了”,她就说外面是有个人在交往了,自己问她跟那人上床了没有,她说没有的。后来她还问自己还要不要去上班,自己说最近身体不舒服可能不去上班了,她就说“想赚钱给你治病,想都别想”。再后来她还说给自己两条路选择,要么离婚,要么由着她出去偷人,让自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自己就说她想去偷人也可以,要让自己知道的,她说要谈感情的不会让自己知道的。说着说着我们吵得不行,她说自己管着她这么严,每天看见自己就很烦。自己当时越想越气,就拿出放在床头的水果刀,拿起的时候刀鞘就掉下了。良芬看见自己拿刀了,就过来夺刀,自己拿的是刀柄,她拿的是刀身,她手上被割破流出了血,然后她就求自己说“阿存不要这样了,自己说外面有人是说着气你的,”还叫自己去楼下拿毛巾给她止血。她这么说,自己就下楼去拿毛巾给她止血,当自己下楼的时候良芬把二楼房间的门锁了。自己发现她把门锁了心里就更生气了,于是就上了楼,听见房间里的声音像是良芬要打电话给她哥哥他们,当时心想她哥那些人过来要打自己的,于是就没等她打出电话踹开房间的三合板,拿着起先那把水果刀冲进房间和良芬扭打起来。在扭打过程中,自己还被良芬踹了几脚,打了几拳,然后自己把良芬打到床上,先在她身后捅了一、两下,良芬一直在那里喊“救命、救命”。自己当时心想捅了人是要坐牢了,不把良芬捅死,等把她救起来去跟别人相好,自己还不如把她杀掉,下了决心之后,自己就拿水果刀捅了良芬脖子一刀,然后她就不叫了,在喘着大气。自己看着良芬的样子像快死了,于是就走下楼把水果刀放在餐桌上。接着,就到了一楼的卫生间内洗了脸。看见自己手上还有血就洗了手,在这个洗脸洗手的过程中都是没有用肥皂和洗手液。当时自己只穿内裤,身上赤膊的,后来就再到二楼穿好衣服,发现脸上血迹还没有洗干净,就再次到一楼的卫生间内,将脸上的血迹洗干净之后再出门,关上出租房的门之后,就直接去潘桥派出所投案自首了。自己的电话号码是158××××3877,手机在自己身边,林某丙的手机是137××××4215,手机放在出租房的二楼。整个打架的过程持续了10多分钟,刀一直在自己手里,林某丙想夺,没有夺过去。是一把普通的水果刀,大概十几公分长,棕黄色柄,钢��刀身,尖头的。捅了人之后,就把刀放在出租房一楼餐桌上,后来被警察扣押了。以前夫妻都是闹些小别扭,去年自己生病之后,两人的关系就变的差,经常吵架,有时还打架。10月份的时候,自己跟她因为工作的事,还打了一架,把她的额头打破了。经辨认,确认案发地点和作案工具水果刀。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林立存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经审查,证据合法、有效,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起因过错问题。经查,被告人林立存近几年确因身患疾病,导致身体机能下降并使家庭经济拮据,为此导致夫妻经常吵架打架。虽然林立存供称林某丙因在外面有情人提出离婚从而激起其犯罪故意,但林立存的供称并无其他证据佐证,经查阅林某丙手机的所有信息,均没有其有外遇的内容,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林某丙有婚外恋情况。因此,本案被害人林某丙不存在起因过错。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林立存当庭提出自己是无意中杀死妻子林某丙的辩解。经查,林立存与妻子林某丙夫妻关系不好已较长时间,又因患有疾病被妻子嫌弃要求离婚,从而怀疑妻子有外遇而心生怨恨。两人之前已发生过多次争吵打架,案发当日也确实发生了关于离婚事宜的争执,林立存供述其在捅刺了林某丙屁股之后,想到妻子被救活后还会去找情人,即产生杀死妻子的恶意,持水果刀捅刺林某丙颈部,致其当场死亡。林立存用较大力度捅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反映出其作案动机明确,主观杀人故意明显,即欲致被害人林某丙死亡,客观上实施了持刀杀人的行为,属直接故意杀人。因此,林立存辩解是无意中杀死妻子林某丙,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立存因婚姻感情纠纷而持刀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林立存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立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凶器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民代理审判员 刘晓艳人民陪���员池万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龙 梦 关注公众号“”